为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党费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章》以及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 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有关精神,特制定本支部党费收缴、管理制度。
第一条 缴费对象
继续教育学院党支部全体党员。
第二条 缴费时间
每月下旬。
第三条 缴费标准
党员缴纳党费的标准必须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,由党员本人计算金额。党员自愿多交党费金额不限。
第四条 缴费要求
党员应自觉向党支部以人民币足额缴纳党费,并主动出示党费证,做好缴费记录。如按期交纳党费确有困难,在事先征得支部委员会同意后,可以委托他人代交或者补交,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第五条 缴费管理
1.党支部应按规定收缴党员党费,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,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“特殊党费”。
2.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视为自行脱党处理。
3.党费收缴由支部组织委员专门负责,人员变动时,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。
4.党支部每月向机关党总支上缴党费,不得擅自留存。党费收缴情况必须有帐务记载。每半年公布一次,接受党员监督。
5.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规定的,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六条 附则
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